一、专利纠纷类型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我局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二、受理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仲裁约定;
(四)属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的受案管辖范围。
三、提交材料
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正本及相关证据。
(一)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地址。
请求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项。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电话。
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二)有关证据材料:
1、请求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核对原件);
2、专利纠纷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立案时限
我局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专利纠纷通知书》、请求书副本、送达回证等文书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我局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制作《调解通知书》,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我局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请求人。
五、处理期限
我局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流程图
附件1:调解专利纠纷请求书.doc
附件2:调解专利纠纷授权委托书.doc